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,规范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管理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根据学院党委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院对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进行具体管理和日常监督。学校教师作为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的实施者,应当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,坚持教书育人,对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负全面管理和育人责任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“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”,是指学院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列入教学计划安排,由学院组织实施的线上线下教育教学活动。
第四条 学院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性、关键性环节,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始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全过程。所有教育教学活动,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、违背宪法法律、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。
第二章 课程建设管理
第五条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育人全过程,加强国家意识、法治意识、社会责任意识教育,将民族团结教育、国家安全教育、科学精神教育等内容纳入日常课程体系。严格按规定开展课程思政,严格审查网络课程内容,禁止发布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违背中央决定言论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内容。
第六条 要根据学院相关管理文件中的指标要求,严格落实课程标准、教材选用、教案、课堂教学、作业及考试等环节的教学基本要求。
第七条 党支部是意识形态审核的责任主体,要重点加强在线开放课程、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,按照“谁建谁负责,谁选谁负责”的原则,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审查工作要求,确保网络课程选用、建设与运行符合国家意识形态管理要求。
第三章 课堂教学管理
第八条 严格任课教师管理。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培训,要把理想信念教育、师德师风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等作为重点内容。教师年度考核、职称评聘、评优奖励,要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标准。
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、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,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,担负起提升民族素养的时代重任。
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,要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大是大非问题上,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,旗帜鲜明地反对错误言论和行为。必须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、公开言论守规矩,决不允许攻击诽谤党的领导、抹黑社会主义制度、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等在课堂出现。
(一)教师不得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,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,不得传播宗教极端思想,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等,或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教材和参考书;
(二)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,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情操,引导学生积极向上。
(三)教师应密切关注学生实习实训教育,教育引导学生遵守相应规定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
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履行课程思政育人职责,与时俱进地改革教学方法,采用启发式、讨论式、案例式、互动式等教学方法,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,更加注重学生的价值引领,引导学生正确前行,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。深化创新创业教育,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、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。充分利用现代信术,创新“互联网+”教学模式,提升课堂教学的吸引力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。
第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,对学生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、违背宪法法律、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,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和立场,及时制止,防止相关言论扩散,造成负面影响,并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,加强正面教育。
第四章 课堂教学监督管理
第十三条 学院是课堂教学管理的责任主体,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责任人。要加强课堂教学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,强化对课堂教学的日常监管。要定期开展教学督导听课制度。
第十四条 学院将课堂教学管理纳入教职工的绩效考核,作为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。要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,组织开展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,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。
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支委会负责解释。